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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住房设计导则

6.0.1 结构设计需满足国家、省现行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结构设计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证农房的质量安全。

6.0.2 农房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50 年,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6.0.3 农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抗震要求,抗震非设防地区按6度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克。

6.1 结构材料

6.1.1 农房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有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6.1.2 材料选择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1.3 农房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蒸压砖和混凝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5.0;(2)烧结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0;蒸压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s5.0;混凝土砌块(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5.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a5.0。

6.1.4 农房建设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5。

6.1.5 农房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证,并符合建筑用钢材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证。

6.1.6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6.1.7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6.1.8 拆除的废旧建筑材料如砖、木材、石材等,基本完好且满足性能要求时,可清理干净后用于重建房屋,以降低成本;倒塌的生土墙体可将土料打碎后还田,也可用于制作土坯或用做夯土墙土料。

6.2 地基与基础

6.2.1 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6.2.2 当地基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处理,换填材料和垫层厚度、处理宽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2.3 .基础材料可采用砖、石、灰土或三合土等;砖基础应采用非粘土实心砖砌筑,灰土或三合土应夯实。

6.2.4 原址重建时,应将上部结构拆除清理至基础上皮,并检查地基土和基础震害情况;当无明显震害、基础现状完好且上部结构基本按原状恢复时可直接进行上部结构的重建。

6.2.5 地基基础完好但上部结构重建后荷载明显增加时,应对基础承载力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6.2.6 地基出现砂土液化、震陷等,导致上部结构和基础有明显震害,或基础有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现象时,应拆除原上部结构和基础后对地基土进行换填或夯实处理。

6.2.7 地基基础建设时,应清除基地内外的所有纤维类杂物(如废旧木质材料、建筑木模板等),并对整个墙基作白蚁预防处理。

6.3 砌体及砖木结构

6.3.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6.3.2 承重墙厚度:非粘土实心砖墙不应小于240毫米,多孔砖、小砌块墙不应小于190毫米,不得采用120毫米厚砌体作承重墙体。

6.3.3 砌体及砖木结构房屋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每层楼、屋盖(墙顶)标高处应设置配筋砖圈梁,有条件的农户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为提高房屋结构的抗震性能,应按结构稳定要求在墙体两端、较大洞口两端、房屋纵横墙交界处、墙的转角处等处设置构造柱。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要求、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的要求。

6.3.4 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均不得小于1米,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0.5米。

6.3.5 一般砌体结构的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横墙截面面积的60%。

6.3.6 砌体结构农房的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不宜采用预制板。

6.4 钢筋混凝土结构

6.4.1 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相关要求保证梁、柱箍筋的直径和间距。

6.4.2 对与支承结构整体浇筑或嵌固在承重砌体墙内的现浇混凝土板应沿支承周边配置上部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8毫米,间距不宜大于200毫米,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的相关规定。

6.4.3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2)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但不宜造成较大的扭转效应;(3)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4)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5)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毫米。

6.4.4 采用装配式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宜小于50毫米。

6.5 木结构

6.5.1 木结构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6.5.2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6.5.3 当采用木屋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及构件的防火措施,包括电线及易燃材料的防火保护,各种热源的隔绝等措施,并应符合相应防火等级的有关规定要求;(2)木楼(屋)盖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水)、通风或排湿措施,对埋入或连接砌体的受力部分或部件应采取可靠的防潮和防腐措施;(3)对可能有白蚁存在的地区,木楼(屋)盖尚应考虑防虫蛀的措施。

6.5.4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6.5.5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毫米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Φ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6.5.6 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米,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米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7 给排水设计

7.0.1 靠近城镇的应依托城镇供水设施供水;远离城镇的应采用简易供水设施实现独立供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0.2 自来水管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塑料给水管或球墨铸铁管。

7.0.3 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

7.0.4 农房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应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

7.0.5 靠近城镇的农房应利用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无条件的聚居点应设置集中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沼气化粪池,散户应自建沼气化粪池,或对污水进行技术处理,达标后排放。

7.0.6 农房应设室内排水系统,做到污废分流、厨卫分流。

7.0.7 布置洗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毫米;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8 电气设计

8.0.1 照明开关、插座和强、弱电箱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以及人体工程学原理和住户的使用习惯,与家具布置相协调,并为住户留有改造余地。

8.0.2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0.3 农房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所有开关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0.4 强、弱电箱尽可能紧凑布置,减少所占墙面长度,也可以布置于餐厅等次要的空间的阴角墙面上,避免占据居室的主要墙面或对景墙。

8.0.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照明开关在墙面上的落位,应保证开关不被开启门扇和家具遮挡;厨房、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房间外。

8.0.6 有线电视系统、电话通讯、网络宽带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

8.0.7 农房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0.8 农房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0.9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0.10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 防火设计

9.0.1 农房的耐火性能、耐火等级、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9.0.2 村庄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消防车通道的净宽、过街楼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米。

9.0.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9.0.4 农房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防火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防火墙。

9.0.5 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0.5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9.0.6 农房用电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0.7 当农房中的楼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0.8 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9.0.9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9.0.10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9.0.1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米。

10 绿色设计

10.1 日照、采光、通风

10.1.1 每套农房至少应有3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小于3小时。

10.1.2 农房设计应充分利用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0.1.3 卧室、起居厅、厨房必须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10.1.4 居室必须能自然通风,每套农房应满足穿堂风要求,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

10.1.5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10.1.6 厨房的油烟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屋顶外排;卫生间应采用竖向集中排气道,并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10.2 保温、隔热、隔声

10.2.1 农房设计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型、窗墙面积比,以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10.2.2 农房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10.2.3 农房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10.2.4 农房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10.2.5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旧房拆除可利用的除外),限制使用多孔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单一新型墙体材料组成的保温墙体系统。

10.3 室外环境

10.3.1 聚居点内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5 米,入户道路不应小于1.5 米,其它道路应按照规划实施;道路路面应硬化。

10.3.2 院落内部、道路两旁及其它不宜建设的空地应绿化,宜种植易于管理和养护的本地乡土树种、经济林木或农作物等。

10.3.3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10.4 节能设计

10.4.1 农房应进行节能设计。

10.4.2 农房的屋面和外墙应选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建材。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其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10.4.3 农房的朝向通常宜选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

10.4.4 照明用具、空调设备应有节能控制措施。

10.4.5 农房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农房设计应在屋顶或露台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平台和管线进入口。

10.4.6 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地热、沼气等天然能源。

10.4.7 鼓励使用可循环利用材料以及可再生材料,对自然材料的使用强度应以不破坏其自然再生系统为前提。

10.4.8 尽可能设置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有机污水的自然利用,注重雨水收集并加以利用。

10.4.9 注重能源使用的高效节约化和能源的循环使用,注重对末端未使用能源的收集利用,注重余热回收以及对二次能源的利用等。

10.4.10 采用便于对房屋保养、修缮和更新的设计,在建筑面积、层高和荷载设计时留有发展余地,延长房屋的寿命。

附 则

1 本导则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等相关技术标准、管理文件制定。

2 本导则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必须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规定)”。